2011年9月18日 星期日

老賈!說好的七天鑑賞期呢?

 還記得Apple曾在7月13日於官網公布的App Store七日退費條款嗎?該針對付費應用軟體七鑑賞期條款由於是與台北市政府達成協議,被稱作是「台灣條款」也因此風波或話題都不曾斷過 ; 不過日前卻被使用者發現Apple無預警將此七日條款改為原版,前幾天更被眼尖網友發現該條款被移除...這究竟出了什麼狀況?

 原來,在這七日退費條款中明言規範,若消費者在Apple store購買的軟體事後若不滿意想要退費,只要是在七天之內蘋果都必需無條件退費 ; 不過由於退費需經過複雜的程序(例如需發信給 Apple官方技術人員、填寫全英文的落落長申請表格、另外還要舉出為何退貨原因等等),與Google Android Market「一鍵即退」的退費機制相比(付費軟體下架前),該條款當時就被網友們評價實用性不高。而日前也有網友查覺,Apple在七月時悄悄將該鑑賞期條款改回原版,甚至在本月六號發現該條款已被移除,不過事後證明是因為全球網站同步更新造成的烏龍一場。
 有網友認為,Apple這些風波肯定與台北市政府強硬態度有關,畢竟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中的第1項七日猶豫期條款,根本不適用於任何網路上販售的APP應用程式之類的行銷模式,畢竟虛擬的應用程式有別於實體產品,屬於智慧財產型商品,容易被拷貝或複製,另外也可能衍生消費者濫用七日內退款權利的問題。先前網路龍頭大老Google堅持不從的強硬態度就是前車之鑑,建議爾後政府必需修法正視此問題,才得以保證這些智慧型財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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